发布时间: 2009-07-06 来源: 集团公司.办公室阅读量:4252
目前,绝大多数典当行以黄铂金、车辆、房产、土地等为主要当物经营业务。然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资产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形成,实物资产在许多新兴中小企业尤其是以科技研发为主的中小企业中的占比下降,如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的资产并不表现在有形实物上,而主要以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当这些企业到典当行寻求应急资金支持的时候,往往因无法提供典当行要求的当物而被典当行拒之门外,使得其“专利技术”这一核心资产一直未被有效利用,致使这些“知本”无法转化为“资本”。
在融资方式不断发展的今天,如能将这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利用典当行手续简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优势,就能有效弥补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迅速衔接中小企业资金供给断档,支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这样,既能合理利用和盘活企业无形资产,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搞活经济,又能开拓典当业务的新天地,找到典当发展的 “蓝海”,实现多方共赢。
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典当业务的开展成为了可能。
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担保法》于1996年制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使专利权质押贷款进一步在法规上得到完善。由于该领域的发展需要,国务院于2008年4月9日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选择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 等 6 家单位作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 。之后,科技部发布了《关于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提出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在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出现了大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案例,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对一种特定权利(财产权利)的请求权,《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财产权利的专利权是被允许典当的。因此,典当行开展知识产权典当业务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已逐步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相比较于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作为质物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因此,在操作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时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价值评估造成了不少困难。如何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贷款业务中的关键环节。上世纪90年代,资产评估业务在国内开始发展,到90年代中期的兴起,再到现在评估机构的林立,经过这十几年的实践,已经诞生和造就了一批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才。2001年,我国颁发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2006年,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定,为知识产权典当搭建了较为完备的价值评估平台。据透露,知识产权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正在酝酿起草《专利资产评估指南》,将使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更具科学化、规范化、准确化,也将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有价值的资产进入典当领域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三、 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已逐步完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相继实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为知识产权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催生了专门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相继建立。200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18个单位为首批“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专业的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通过日趋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可以从实际交易中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样也会使其中的财产权利的流通变现功能日趋放大,并最终使其作为完全符合要求的当物进入典当行的视野。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资金、资源的竞争,转移到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小企业往往依靠一项特殊的产品或服务赢得市场,而这种特殊的产品或服务,正是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中小企业往往就要对这些特殊的产品或服务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因此,通过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来质押担保,比质押有形资产更为有效。
为加强风险控制,目前典当行可以尝试将一些优质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其他实物资产打包进行抵、质押典当。随着对此类业务的熟悉,以及外部环境的日趋规范,将知识产权典当作为一项独立的典当业务进行操作是完全可行的。
(供稿:金丰典当杨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