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7-09 来源: 合肥产投集团阅读量:4660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前,银保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稳步推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发展。作为重要配套政策之一,有关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细则终于如期而至。
16家险企获批,引导优质机构参与管理
7月3日,银保监会公示第二批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名单,至此,全国已有16家保险公司获批经营个税递延型养老险。根据《办法》,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投资,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保险公司应当选择具有长期资金管理经验、资产配置体系完善、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办法》的出台,让保险资管、基金、券商资管等参与税延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业务有了参照,受到投资机构的广泛关注。根据《办法》,依法设立、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都可以成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具体指标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具备3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稳定,主动管理的非货币类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等。
重视投资长期属性,专设大类资产配置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在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有特殊的管理要求:一是更加强调安全,二是更加考验长期投资能力,三是更加需要严格的风险管理。
《办法》专门设置了“大类资产配置”一章,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长期资金管理特点,开展资产负债管理、战略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资产配置策略。国外成熟市场理论和经验表明,大类资产配置是管理长期资金、获取稳定收益的重中之重,能够保证投资组合在既定风险偏好的约束下争取最优收益,同时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这既是保险资金投资的天然要求,又与养老金等长期投资目标相契合。
规范资金运作,鼓励投向国家战略领域
《办法》明确运作规范,对账户隔离、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委托原则、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提出具体要求。第十六条特别提出鼓励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领域。
风险管理方面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明确提出了风险准备金计提的要求,二是要求出现重大事项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些规则有利于缓释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也将有利于提前发现可能的风险,保护税延养老保险相关方权益。
假设我国目前约有3000万人口缴纳个税,保守估计其中30%的人购买个税递延养老险,预计将带来千亿级别的保费增量,根据目前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假设个税递延养老资金运用也将较为稳健,预计其中有10%-15%左右将进入权益类市场,为市场带来百亿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