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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 2019-02-15 来源: 合肥产投集团阅读量:5349

2月14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要求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

《意见》内容包括:研究取消险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抓紧推进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干货满满,令VC/PE圈备受鼓舞。

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亮点一:研究取消险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这对于深陷“募资难”的VC/PE行业而言,意义重大。去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前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行修订,首次提及要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在此之前,一般的创投基金难以满足保险资金对当期收益考核的要求。如今,中办、国办点头之后,意味着险资大门即将敞开,巨量资金将进场。

亮点二: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目前IPO仍然是VC/PE行业的主要退出方式。数据显示,20191月共发生退出事件94笔,其中IPO退出数量为55笔,并购退出33笔,新三板挂牌退出6笔。

《意见》指出,要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所谓“加快审核”,意在缩短时间,但仍将履行完整的受理、反馈、初审、发审等程序,不会简化审核环节,更不会降低审核标准,也不会出现民营企业集中批量上市或再融资的情况。

亮点三: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过去的众多文件中,可转债鲜少被提及。而此次《意见》指出,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可转债,还有优先股,是创投机构期待被允许的投资方式。优先股、可转债在时间和费用成本上更为经济,通常情况下,其条款逻辑也对投资人、创始人更为友好。特别是在公司早期缺乏数据支撑、估值较难确定的阶段,其优势更为突出,在创投行业更为成熟的地区,如美国,是比普通股权更为流行的早期投资方式。

亮点四: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今年1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基金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分别采用20%税率或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但目前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尚未充分反映去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精神。而如今,中办、国办发文再次强调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燃起了VC/PE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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