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6-08 来源: 合肥产投集团阅读量:211
境外发债能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提升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为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政府部门针对境外发债陆续出台各项政策,鼓励、支持和规范企业“走出去”,不断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纵观近年政策内容,历经了由紧到松、由松再到规范的过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二是不断提高跨境融资额度;三是简化资金回流程序;四是募集资金用途鼓励方向的改变,更倾向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五是在放松权限的同时加强规范监管。产投报小编将对不同阶段的政策进行逐一梳理,以飨读者。
——对外发债审批制度的确定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0]第23号)
将对外发债定义为: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管理制度:确定了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制度,规定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鼓励境内企业境外发债
《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
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审批要求、赴港发债企业的标准、发债流程以及相关事项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的施行将有助于鼓励更多内地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不仅为内地企业开辟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减轻国内市场的供给压力,也对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境内非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机构。
赴香港发债定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发债时限规定: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企业可以直接在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从境外汇入发债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及偿还汇出。
——境内企业境外发债流程“松绑”
《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境外发债定义: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管理制度: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
募集资金用途: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统一了国内企业的本外币外债管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便利了企业的跨境融资手续,为境外发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资金回流更为“主动灵活”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大幅放宽了外债资金的使用条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允许境外债务人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客观上为中资企业境外发债提供了更多灵活空间。
——强化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管
《企业境外发债风险提示》(2017年6月12日)
国家发改委针对出现部分企业发行外债未履行事前备案登记现象,强调今后工作中,对发行外债不履行备案登记的相关企业,将考虑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信息平台。
从以上政策内容可以发现,目前没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赴境外发债的条件,但根据通行做法,在境外发债的企业都属于境内运营非常好的企业。且根据中债资信研究显示,评级结果在投资级(BBB及以上)以上的地方国资平台境外发债利率普遍低于国内发债利率,评级结果为投资级(BBB以下)的地方国资平台境外发债成本高于境内的情况。因此,获得BBB及以上国际信用评级能够更好地降低境外发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