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9-12 来源: 合肥产投集团阅读量:4763
江西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深化全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实施意见》将从明年开始实施。据悉,《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创新第三种监管方式——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可试行负面清单管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设区市以下大多数国企工资总额处于无监管状态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自1985年以来,江西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情况进行自主分配,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工资分配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03年起,江西取消了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行政审批制度,由政府职能部门事后依法监管。但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设区市以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处于无监管状态,管理政策“政出多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而且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在全国率先创新第三种监管方式——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制
《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突出了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与工资总额同向联动的经济效益指标和与市场对标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的选择要求,有利于企业精准选择工效联动指标,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突出了企业经济责任考核的导向作用。为促进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实施意见》提出对经济效益增长但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应适当少增工资总额;
突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约束力。为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实施意见》提出对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突出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实施意见》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确定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为江西省国有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可操作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基本规则;
创新了工资总额监管方式。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在国家规定的备案制、核准制两种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创新第三种监管方式——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出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的国有企业,可试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企业更大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创新了改革的配套政策。江西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工资分配负面清单、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备案、工资分配信息公开披露、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等五个方面的配套政策,与《实施意见》一起形成“1+5”的政策体系、同步实施,有利于加快江西省改革进度,有利于各地各部门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实施意见》。